很多历史股东都会问:我已经把股权转让出去了,为什么公司债权人还要追究我的责任?
这个问题不能只看工商登记上的股东身份,还要看债权人主张的到底是哪一种责任。
先说结论:历史股东并不是只要转让股权就自动免责,也不是只要曾经是股东,就要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是否免责,主要看四个问题:出资是否真实足额、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效、债权人采取的是实体诉讼还是执行追加。
第一种情况:历史股东已经足额出资,并且没有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53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如果历史股东能够证明:
出资款已经真实进入公司账户;
出资凭证、银行流水和财务账簿能够相互印证;
出资之后没有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联交易、虚假利润分配等方式将资金转走;
那么,债权人仅凭公司没有财产,不能直接要求历史股东承担责任。
公司经营失败、不能清偿债务,并不当然等于股东抽逃出资。
第二种情况:债权人主张的是普通公司债务,没有出资瑕疵或者人格否认的事实
股东承担责任必须有法律依据。
如果债权人主张的是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借款合同等普通公司债务,同时又不能证明历史股东存在未缴出资、抽逃出资、财产混同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情形,那么历史股东不能因为曾经持有过股权,就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规则,不会因为股权后来发生转让就自动消失。
第三种情况:转让的是尚未到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已经按期足额缴纳
《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但尚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这意味着,历史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当然承担主要责任。只要受让人已经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原股东通常不再承担这一笔补充责任。
但如果受让人没有缴纳,原股东仍然可能承担补充责任。所以,这种情况更准确的表述是“责任转为补充责任”,而不是股权一转让就绝对免责。
第四种情况:历史股东已经补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资金
如果历史股东此前存在欠缴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但后来已经:
补足应缴出资;
返还抽逃资金;
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那么,在已经履行的责任范围内,历史股东可以提出免责或者责任已经消灭的抗辩。
但是,必须提交银行流水、会计凭证、返还协议、公司收款凭证、判决书或者执行材料等证据。单纯提交一份“我已经处理好了”的说明,通常不够。
同一笔出资责任已经被清偿的,也不能被不同债权人重复追偿。
第五种情况:历史股东属于被冒名登记
如果一个人从未同意设立公司,也没有认缴、出资、签署公司文件或者参与公司经营,只是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登记为股东,可以根据证据主张自己并非真实股东。
但要区分三种身份:
被冒名登记;
自愿代持股权;
明知自己是名义股东但没有实际出资。
前一种情况可能主张不承担股东出资责任。后两种情况则不能仅凭“我没有实际出钱”就当然免责。
第六种情况:执行追加程序本身不符合法定条件
债权人想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历史股东,通常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公司已经存在生效法律文书;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历史股东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责任主体;
债权人能够证明未缴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其他法定事实;
追加金额没有超过相应责任范围。
如果债权人还没有取得生效判决,或者公司财产是否不足尚未查清,或者案件需要判断受让人是否明知、股权转让是否恶意,执行法院一般不能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处理全部实体争议。
这种情况下,历史股东可以提出程序抗辩,要求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
但要注意,执行阶段没有被追加,只代表当前程序不能直接追加,不代表历史股东在实体上永远免责。
以下几种理由,不能直接作为免责依据
股权已经办理工商变更,不等于此前的未缴出资或者抽逃责任自动消失。
公司债务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后,也不等于历史股东一定免责。如果股权转让时已经存在未缴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历史股东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以前的债务由受让人承担”,通常也不能直接对抗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这种约定主要影响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内部追偿。
受让人已经支付股权转让款,也不能当然证明历史股东没有责任。法院还会审查出资情况、交易价格、关联关系以及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迹象。
历史股东应当提前保存哪些证据?
银行出资回单和公司账户流水;
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
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和完税资料;
股权转让前后的工商登记材料;
能够证明没有抽逃出资、没有财产混同的会计资料;
被冒名登记时的报警记录、鉴定材料、签名比对和身份使用记录。
最后总结
历史股东真正能够免责,通常不是因为“已经把股权卖掉了”,而是因为能够证明:
自己已经完成出资且没有抽逃;
自己没有承担该项责任的法律基础;
责任已经补足、返还或者清偿;
债权人当前选择的执行追加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
如果股权转让时已经存在出资瑕疵,转让行为本身通常不能替历史股东消除责任。
作者:冉迪律师
北京恒都(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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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还要结合公司类型、出资期限、转让时间、债务形成时间和证据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