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执行终本后,债权人如何向历史股东主张清偿责任?

作者:

冉迪律师

摘要

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能否追加历史股东?关键要看历史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到期未出资、瑕疵转让等法定责任,以及执行程序是否满足财产不足和法定追加条件。

正文

很多债权人拿到胜诉判决后才发现,公司账户没有余额,名下也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案件最终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时候,债权人往往会想到一个问题:

公司现在的股东没有钱,已经退出公司的历史股东能不能追?

答案是:可以评估,但不能只因为他曾经是股东,就要求他承担公司全部债务。

真正需要判断的是,历史股东是否存在未缴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或者利用股权转让规避出资责任等行为。

第一种情况:历史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以后,股东把已经缴入公司的资金,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联交易、虚假利润分配或者其他未经法定程序的方式转回自己或关联方,这类行为可能构成抽逃出资。

如果历史股东后来把股权转让出去,并不代表此前的抽逃行为自动消失。

债权人可以围绕抽逃出资行为主张责任,但责任范围通常以抽逃的本金及相应损失为限,并不当然等于公司全部债务。

这里要注意,债权人不能只凭“股东曾经把钱转出去”就直接认定抽逃。还要结合资金转出的时间、收款方、交易背景、合同、发票、履行情况以及公司账务进行判断。

如果资金确实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并且有真实交易、真实履行和完整财务记录,就不能仅凭短期转账认定为抽逃出资。

第二种情况:出资期限已经届满,但历史股东没有缴足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已经届满,历史股东仍然没有缴纳或者没有足额缴纳出资,之后再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本身不能消灭原股东已经产生的出资责任。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常需要核对:

公司的章程;

股东认缴和实缴信息;

工商登记档案;

验资或出资凭证;

公司银行流水;

股东是否实际收到出资返还。

如果能够证明历史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可以在未出资范围内主张相应责任。

如果受让股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原股东没有完成出资,受让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还要结合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付款记录、双方关系和尽职调查情况判断。

第三种情况: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历史股东就转让了股权

对于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权,股权转让时间非常重要。

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股权转让,原则上应当按照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判断:受让股东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股东没有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但如果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前,不能简单地把新法直接倒推适用,还要结合转让时间、债务形成时间、公司偿债能力以及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进行判断。

比如,股权转让时公司已经出现大量到期债务,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受让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原股东转让后仍然控制公司,这些情况都可能成为法院判断是否存在规避责任行为的因素。

但是,低价转让并不等于当然恶意,仍然要结合全部证据综合判断。

第四种情况:不能把其他责任全部归入出资责任

有些案件表面上是“历史股东责任”,实际上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问题,例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混同;

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

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

股东恶意处分公司资产;

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

这些责任与未缴出资、抽逃出资不是同一个法律问题,不能用同一套证据和法条处理。

执行程序中能不能直接追加历史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未缴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以及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后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但申请追加并不等于法院必然支持。

债权人通常需要先证明:

公司是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历史股东存在未缴出资、抽逃出资或其他法定责任;

主张的金额没有超过相应责任范围。

如果案件涉及复杂的资金流向、受让股东是否明知、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问题,执行法院可能认为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理,债权人需要另行提起实体诉讼。

哪些说法不能直接当作追责依据?

“公司没钱,所以历史股东要还钱。”

不对。公司无财产只是启动责任追究的重要背景,不能代替未缴出资、抽逃出资等实体事实。

“股权已经转让,所以历史股东完全免责。”

不对。股权转让不会自动消灭转让前已经产生的出资责任。

“转让协议写明以前债务由受让人承担,所以债权人只能找受让人。”

不对。该约定主要影响转让双方之间的内部追偿,通常不能直接对抗公司外部债权人。

“股权零元转让,就一定属于恶意逃债。”

也不准确。零元或明显低价是重要审查因素,但还要结合双方关系、公司经营状态、债务发生时间和受让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判断。

“只要申请追加,受让股东也可以一并追加。”

不一定。受让股东的知情、应知和恶意问题,往往需要实体诉讼审理,不能当然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

常见问题

历史股东退出后,债权人还能不能追?

可以。能否追究取决于其是否存在未缴出资、抽逃出资、瑕疵转让或者其他法定责任,而不是取决于其现在是否还是股东。

公司执行终本后,能不能直接申请追加历史股东?

符合《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的,可以申请。但申请人需要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及历史股东存在对应责任。

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受让股东一定承担连带责任吗?

不一定。抽逃出资与未履行出资义务存在法律概念区别。受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法律依据和明知、应知、恶意等证据判断。

历史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多少?

通常以未缴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本金及依法确定的损失范围为限,不当然等于公司全部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追加应当遵循法定原则

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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