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公司才欠债,原股东为什么还可能被追责?

作者:

冉迪律师

很多债权人会先看一个日期:公司的债务是在股权转让前,还是转让后产生?

但“债务发生在股权转让后”,并不等于原股东当然免责。原股东是否还可能承担责任,还要结合未缴出资、受让人履行能力以及股权转让是否导致出资责任落空来判断。

先把四个日期排出来

债权人可以先在一张纸上写清楚:

  1. 股权转让日期;
  2. 公司债务产生、到期日期;
  3. 原股东认缴出资期限;
  4. 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日期和金额。

这四个日期一旦排清,责任方向通常就会比较明确。

具体情况债权人的主要追偿方向
转让时出资已经到期,但原股东没有缴纳重点审查原股东和受让人的未缴出资责任
转让时出资尚未到期,且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以后一般先看受让人是否应当缴资;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原股东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转让过程正常,受让人具有实际出资能力原股东不会仅因曾经是股东就当然承担责任
公司当时已经明显无力偿债,却将股权转给没有出资能力的关联方或“背债人”债权人应重点调查是否存在逃避出资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法》已经对未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责任作出规定,具体可查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

债权人不能只盯着“转让价格”

零元转让、低价转让,确实值得调查,但价格本身不能直接证明原股东逃避责任。

债权人还应当继续查:

  • 转让时公司是否已经有大量到期债务;
  • 公司是否已经停止经营或长期无法付款;
  • 受让人是否有真实经营能力和出资能力;
  • 原股东与受让人是否存在亲属、控制或其他关联关系;
  • 转让后公司是否仍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 股权转让是否只是为了把未缴出资责任转给一个无法承担责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2025)》中也区分了两类情形:正常经营期间转让股权、受让人没有明显缺乏出资能力的,责任认定与公司已经无力偿债时转给明显没有出资能力的受让人,并不相同。相关内容可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报告。

起诉时要把责任基础写准确

债权人不能只写:

原股东已经转让股权,所以仍然应当还钱。

更准确的请求应当根据证据选择责任基础,例如:

  • 原股东存在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 受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原股东依法承担补充责任;
  • 转让行为具有逃避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特征;
  •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责任金额也应当围绕未缴出资确定,而不是直接要求原股东承担公司全部债务。

债权人的重点

债务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后,只能说明时间顺序,不能单独决定原股东是否免责。

真正要查的是:股权转让有没有让公司本应存在的出资责任变得无法实现。

如果你是公司债权人,准备追究原股东或者受让人的责任,可以联系冉迪律师,先核对股权转让、债务形成、出资期限和实际出资四组材料,再确定追偿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