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元转让股权,历史股东是否一定担责?

作者:

冉迪律师

先说结论:0元转让股权、未实缴出资、公司存在债务,并不代表历史股东一定要承担责任。法院通常会综合判断:转让时出资义务是否已经到期或加速到期,0元转让是否有真实商业背景,受让人是否实际接手公司,以及转让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换句话说,0元不是免责牌,也不是逃债结论。成都、重庆及川渝地区的股权纠纷中,最终比拼的往往不是转让价格,而是完整的时间线和证据链。

如果你关注历史股东、冒名股东或者挂名股东责任问题,可以查看历史股东、冒名股东、挂名股东被追责后如何脱身专题。

法院主要看三个问题

第一,看债务和转让的先后顺序。如果公司债务已经到期,甚至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历史股东随后立即以0元转让股权,法院会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规避出资责任的目的。

第二,看0元转让是否合理。公司长期亏损、净资产为负、缺乏现金流,受让人还要承担后续出资和经营风险时,0元转让可能具有商业合理性。但如果协议没有说明原因,受让人也没有支付对价、接管公司或者承担后续经营风险,转让的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

第三,看转让之后谁在经营公司。受让人是否变更登记、接管印章和账户、参与经营、承担出资义务,原股东是否仍然控制公司的合同、资金和业务,都会影响责任认定。

为什么有的案件没有判历史股东担责?

在广东东莞中院审理的(2024)粤19民终853号案件中,债权人认为历史股东未实缴出资,公司又存在债务,之后还发生了0元股权转让,因此要求历史股东承担责任。

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司转让后仍有经营活动和交易往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已经严重丧失清偿能力,受让人也没有明显缺乏出资或经营能力。最终,法院没有把“0元转让、未实缴、公司有债务”三个事实简单等同于逃避责任。

但另一类案件的结果可能完全相反。一家公司先产生债务,之后原股东将未实缴股权以0元转让给新股东,公司随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新股东也没有实际出资或者接管经营。在债务形成、公司无资产、转让无合理解释和受让人不履约等因素同时出现时,法院可能判定新老股东在相应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所以,“新老股东一起赔”是特定事实下的结果,并不是所有0元转让股权案件的统一结论。

未实缴股权转让后,责任怎么分?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尚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现行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又区分了不同情形:

  1. 如果转让的是尚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原则上由受让人承担后续出资义务;受让人到期未足额出资的,转让人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2. 如果转让时出资已经到期但没有缴纳,或者非货币出资实际价值明显不足,转让人和受让人可能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还要看受让人是否知情以及其他事实。
  3. 历史股东承担的通常是与未缴出资相关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公司只要欠债,历史股东就当然对全部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如果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前,也不能机械地把现行第八十八条直接倒推适用,还需要结合转让时间、债务形成时间、出资期限及当时的法律适用规则综合判断。

哪些情况风险高,历史股东要准备什么证据?

以下情况同时出现时,历史股东的风险会明显增加:债务已经到期或进入执行;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或没有可执行财产;0元转让没有估值和交易背景;受让人明显没有出资能力;原股东转让后仍控制公司;转让后又紧接着减资、再转让或注销公司。

历史股东应当重点保留五类材料:退出公司的原因;公司当时的资产、负债、流水和经营状况;0元转让的合理解释;受让人实际接管和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印章、账户、合同、员工和业务交接记录。证据最好形成于转让当时,不能等发生诉讼后再临时补签。

收到债权人追责后,先按四步处理

第一,先看对方主张的是什么责任,是出资加速到期、逾期出资、股权转让责任,还是抽逃出资、人格混同等其他责任。

第二,制作时间轴,把债务形成、出资期限、转让协议、工商变更、实际交接、公司经营和执行情况全部排列清楚。

第三,分别核查老股东、新股东和公司的责任范围,不要只围绕“0元是否合理”进行解释。

第四,围绕真实交易背景组织证据,重点说明为什么转让、为什么0元、受让人承担了什么风险、转让后谁实际经营公司。

如果你在成都、重庆或川渝地区遇到历史股东出资责任、0元转让股权或者债权人追股东责任问题,可以将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工商档案、债务材料和执行材料一并交给冉迪律师梳理。

结语

0元转让股权,既不等于历史股东一定逃避责任,也不等于签订转让协议后就可以完全脱身。法院最终关注的是交易是否真实、价格是否有合理原因、受让人是否实际接手,以及转让行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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